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工作,防治大气污染,保障公众健康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湘乡市实际,决定划定湘乡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域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
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、玉米、油菜、棉花、豆类、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。
二、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
湘乡市行政区面积1966.21平方公里,包含22个乡镇(街道),辖区耕地总面积80.08万亩,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100%,禁烧区涉及22个乡镇(街道)。
三、禁烧区管控要求
(一)禁烧区内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,在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,可以露天焚烧。病虫害秸秆认定流程及禁烧区有序焚烧工作流程由市农业农村局、市生环办共同另行制定。
(二)村(居)民需要的露天禁烧秸秆,应当向所在村(居) 民委员会提出,由村(居)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。
(三)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以村(居)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、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,并加强指导、巡查和管控。
(四)禁烧区内因防治病虫害需要焚烧的秸秆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:
1.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;
2.预报或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;
3.16:00至次日9:00的夜间时段;
4.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。
(五)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,根据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》,由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百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(六)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七)各有关乡镇(街道)要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,公布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主体单位信息,引导秸秆离田利用。
四、执行时间
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市人民政府委托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负责解释该通告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,市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。
湘乡市人民政府
2025年6月19日
责编:王莉君
来源:湘乡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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